2021年6月28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某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一般固廢污泥委托泗洪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置情況開展調查。經查,泗洪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辦理過環評審批手續,宿遷某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未核實泗洪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材料,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泗洪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公司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未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29.8萬元罰款。
一般固廢是指未被列入《我國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是依據我國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規范和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一般固廢處理是否需要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按照現有環保法律法規,未要求從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申領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完善相關環保手續,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